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及奖励名额按照学校当年文件执行。
第四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当前学历期间研究生荣誉称号获得者(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五)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一等、二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
(六)研究生期间须发表论文或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以吉林大学为发表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是本人导师为第一署名本人为第二署名,或是通讯联系人(只限于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成果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本次为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当前学历期间,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获得者或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获奖者可以申报,但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一)(二)(三)条;
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突出成绩且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成绩及考核评价优秀的新入学研究生可以申报,但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一)(二)(三)条;
第五条 在评奖学年有以下情况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经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院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委会审定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根据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主要以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学术成果的评价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以质量、贡献、影响为导向,完善优化评价体系,成果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
第四章 评审依据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按照百分制计算,其中各部分的比例及计算方法如下:
1. 思想政治表现(在读学历期间的思政政治表现平均分):满分30分。
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的同学思想政治表现一般应为28分,在学校、学院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学生干部酌情加分,反之酌情减分。
2. 学习成绩(在读学历期间的总成绩):满分68分。
成绩计算方法:
〔 (∑单科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 所选课程总学分〕*68%。(由各科成绩与相应科目的学分相乘汇总为总成绩之后,除以各人所选课程总学分后,换算成68分)。
3. 学术成果:满分2分。
①成果发表的有效日期截止到当年9月30日。每篇成果中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英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
②成果必须以半岛(中国)为署名单位,内容与本学科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发表在正规学术刊物上。
③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或是本人导师为第一署名本人为第二署名,或是通讯联系人(只限于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
④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论文质量审定学术成果加分分值。
⑤学术成果实行代表作制度。即每位同学提交代表个人最高水平的1篇学术成果参与评定。发表多篇作品的,分数不累加。
按照以上成绩排名,如有总分相同情况,按照学习成绩(必修课总分、选修课总分)、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成果分数高低排序。如三部分成绩依然相同,按照学习成绩中培养方案专业课顺序的成绩高低排序。
第九条 新入学研究生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突出成绩且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成绩及考核评价由评委会专家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为主、评委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研究生本人应向评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对于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指导导师推荐申请或培养单位推荐申请。
评委会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委会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委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委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半岛(中国)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